时评:别让金钱扭曲了法律
去年12月22日,聚德花苑业委会委员萧河晚上在小区门口遭数名歹徒砍伤。小区新物管公司老总陈安、原物管公司保安队队长陆万恒等9人被控故意伤害罪。8月13日下午,8名被告接受了一审判决。陈安因赔偿了萧河7万元被轻判有期徒刑8个月。(《新快报》8月14日)警方调查显示:该案是由华馨物管公司法人代表陈安出资雇凶,小区原物管棠苑物管公司保安队长陆万恒雇人实施的。也就是说,在该案中,陈安与陆万恒是主犯,其他具体实施者是从犯。但奇怪的是,主犯陈安被判刑8个月,主犯陆万恒被判刑9个月,而其他从犯却判刑更重。法院解释说:他们进行了赔偿,而且赔偿数额远远高于法定数额,萧河已经予以了谅解,并请求法院轻判。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他们予以轻判。在实际量刑中,如果主犯能积极赔偿损失,确有可能量刑与从犯相同甚至更轻。但主犯积极赔偿所获得的量刑不能太离谱。一般来说,如果主犯能积极赔偿损失,量刑可以考虑与从犯同等待遇,在特殊情形下,才考虑比从犯量刑更轻。更为重要的是,积极赔偿获得量刑从轻主要的依据在于:一是因为获得被害人谅解,有利于社会和谐;二是被告人能真心悔罪,反映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社会潜在的危害就更轻。如果仅仅是多赔了钱而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本人并不真心悔罪就从轻量刑,就容易给人以“花钱买刑”的感觉。在本案中,虽然多项证据都证明陆万恒积极参与打人策划,但他却坚称酒楼商议时并不在场;而陈安庭审后竟理直气壮地说:“我觉得我是一个真正的好人。”对于这两名并没有真心悔罪的主犯,虽然他们赔偿比较多也得到被害人谅解,但法院仍然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特别是处罚比从犯都轻。别再让金钱扭曲我们的法律!(杨 涛)